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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渔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昨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民生”新闻通气会。记者从通气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天天渔港卖假酒案”有了最新进展,2014年6月19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将陈某、天天渔港、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三大知名酒企状告天天渔港 要求民事赔偿

2013年7月,高新区工商局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天天渔港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调查,在天天渔港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120瓶,五粮液24瓶,国窖1573酒 6瓶。经厂家鉴定,这批酒均为假酒。茅台酒厂、五粮液公司、泸州老窖公司企状告天天渔港,共计索赔200万元。

2014年4月23日,成都中院认定天天渔港用假酒低价促销的行为,已侵害了三大知名酒企的商标权。一审依法判决天天渔港赔偿三大酒企共68万元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据了解,天天渔港已提起上诉。

审查结果: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高新区检察院针对天天渔港在整个采购、销售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2次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查清了整个案件事实。

据陈某交待,其购买的假冒茅台酒,均是秦某某使用低价同类香型白酒灌装到茅台酒瓶中。天天渔港在供应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随附单等著名酒类商品溯源性文件的情况下就大量购进,违背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通过随附单对酒类产品进行溯源的规定。正是无法对食品进行溯源,才不能追踪食品的来源,确保食品安全。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天天渔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采购,并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其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追诉了天天渔港公司单位犯罪,在2014年6月19日将陈某、天天渔港、天天渔港直接责任人陈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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