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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驰名商标”旨在回归法律保护本意

      有人会问:为何会下达禁止“驰名商标”这样一道禁令?

      回答:“驰名商标”依法认定和保护是对高知名度的品牌给予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更加凸显“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而不是广告效益。

      新修正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项规定,旨在让“驰名商标”认定回归法律保护本意。

      此举虽让不少企业因更换和回收包装而产生不小的损失,但也获得了大部分企业的理解。有企业家认为,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和包装,是让“驰名商标”回归“本源”,企业也不用大费周折去申报,当有了一定知名度后,申报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水到渠成了。

      此外,以前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可获得政府的资金奖励,同时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考核指标。即使”驰名商标“今后不能用于宣传,但对保护品牌仍是一张非常好的“护身符”,可防止“李鬼”商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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