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2009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 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