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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注册

英国商标注册

一、英国商标注册条件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二、英国商标申请主体资格 

任何使用或善意打算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一件商标。 
最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除非另一个在先使用人通过充分使用商标而有权通过普通法中的反假冒程序来阻止该申请人。 
此外,在特定区域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有权继续在原范围使用商标。

三、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一般在提交申请后2-4周左右会收到政府的官方回执,在申请比较顺利情况下,6-8个月可以拿到政府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10年 ,满10年后可提出续展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 
注册官在注册到期之日前就到期日及续展方式通知注册人,注册人必须在到期日前提交续展申请并交纳续展费,在有效期结束后6个月内注册人仍可以在交纳一定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申请续展。续展从前次注册到期日期开始生效,续展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 
在1987年10月1日到1994年9月30日期间申请的商标其初次注册有效期为7年,在1987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并且根据1938年商标法续展的商标,其续展有效期为14年。在以上情况中,自1994年10月1日后进行的续展其有效期均为10年。
如果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进行续展的,注册官必须将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从删除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人仍可以在交纳续展费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注册,如果注册官认为合理,将准予恢复并登在商标公告上。
商标由于未交纳续展费而被注销的,其在注销日起1年内仍作为有效商标被引证来阻止他人的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果,确信在注销前2年内该商标并没有真实使用过,或者在后申请商标的
使用不会导致和在先被注销商标的混淆或产生任何欺诈,则注册官可以准许他人的在后商标注册。

四、申请及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注册官提出,并同时上缴规费。申请必须声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正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必须声明申请人有善意意图去使用该商标。 申请日以所需文件提交完整的一天为准,如果类别或注册费用有遗漏的,可以给予两个月宽限期(不得再延期)。 
商标注册官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在先商标的检索,以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审查官认为商标不符合注册性要求,将就此通知申请人进行陈述或修改;申请人未能说服审查官或未作相应修改或者申请人的答复超过注册官给予的期限的,审查官将驳回该商标申请。申请可以分割或合并。

五、公告和异议 

从1994年10月31日后提交的申请在经初步审定刊登公告时,其公告信息可以供公众参阅。申请在被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随后3个月内(不可延期)提出异议。 
申请人在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通知副本后,必须在随后3个月内(不得延期)提交书面答辩一式两份;在收到申请人的答辩后3个月内(可延期),异议人必须以法律声明的形式向注册官提交相关证据,并向申请人提交副本,若异议人未提交证据的,异议被视为放弃。 
在收到异议人证据副本后,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可延期)提交证据及副本;随后异议人也必须在3个月内(可延期)提交抗辩证据。 
若注册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异议任一方提交进一步证据 。 
如果商标公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提出,或者所有发生的异议均已被撤回或被驳回的,注册官应当准予该商标注册,除非他认为商标的注册有误。 
注册官可以仅根据双方以法律声明形式提供的证据来对案件进行裁决,但如果任一方提出要求进行双方质证的听证会时,注册官必须通知双方听证日。 
注册官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或特殊指定官申请上诉。在上诉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以规定方式或法院决定的特殊方式向法院提交进一步证据材料。

六、监督程序

除去异议形式之外,第三方对于公告的商标,也可在其注册前任何时间内向注册官提出关于该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书面监督报告,注册官应当将该报告通知申请人。在异议期截止后或者所有异议程序已完结后,注册官将对该书面报告作出最终裁决。

七、注册商标的效力和影响 

商标所有人所取得的商标注册是该注册及其随后转让的效力的初步证据。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在英国使用该商标的则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具体可包括: 
1.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 
2.如果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在英国已获得显著的声誉的,则他人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也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3.在允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或者贮存商品、进出口商品上,或者在商业信函、广告上,或口头使用上的各种使用商标行为,均可构成侵权。 
在英国,注册商标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构成对另一注册商标的侵权。

 

八、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标记“Registered Trademark”的使用并非强制性。 商标所有人不得以提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诉讼来威胁任何人,除非(1)他人在商标或其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或(2)他人向英国进口使用了该商标的产品;或(3)他人以该商标为名义提供服务。任何认为受到此威胁的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对方“以侵权程序无端威胁”。但是,仅仅在声明中主张其商标是注册商标或已被申请注册则并不构成威胁,但尽管如此,商标所有人在发出此类声明时仍然须非常谨慎,因为法院已经给予“威胁”一词非常宽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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